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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臺政策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造假歪風何時休?
發布時間:2018-05-10瀏覽次數:1381返回列表
近年來,環境監測數據造假成為一些環保不達標企業逃避監管、推脫責任的又一手段,嚴重阻礙了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進程。十九大報告中指出,要加快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強化排污者責任,同時還要健全環保信用評價、信息強制性披露、嚴懲重罰等制度。這不僅取決于相關部門對數據造假的零容忍態度,重要的是,各地監測部門有向監測數據造假說“不”的勇氣。
日前,《北京市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實施方案》正式公布。方案明確要實行干預留痕和記錄,對弄虛作假問題突出的區、市環境保護部門可公開約談其政府負責人;同時要嚴懲企業、機構和個人的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納入信息公開公示系統,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實施方案明確,要強化領導責任,對弄虛作假問題突出的區、市環境保護部門可公開約談其政府負責人,責成區政府查處和整改。要按照中央有關要求,重點防范黨政領導干部和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影響,指使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限制、阻撓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監管執fa,影響、干擾對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查處和責任追究,以及給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下達環境質量改善考核目標任務等問題。對不如實記錄或隱瞞不報不當干預行為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相關人員,應予以通報批評和警告。
實施方案提出,要準確界定環境監測機構數據質量責任,建立“誰出數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制度。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其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對違法違規操作或直接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落實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建立環境監測機構內部質量控制規程,按規定開展監測設備設施的日常維護,定期進行監測儀器的檢定校準與量值溯源。專門用于在線自動監測監控的儀器設備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標準規范要求,使用的標準物質應當是有證標準物質或具有溯源性的標準物質。
實施方案明確,要加強環境監測機構監測質量監督檢查,嚴肅查處監測機構和人員弄虛作假行為。同時,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有實施或參與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等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環境監測機構在提供環境服務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法處罰外,檢察機關、社會組織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或者市政府授權的行政機關依法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時,可以要求環境監測機構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實施方案還提出要推進聯合懲戒。市、區兩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將依法處罰的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企業、機構和個人信息向社會公開,并依法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企業違法信息同時依法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然而,盡管系列政策和相應的管理辦法相繼落地實施,環境監測數據造假行為仍然屢禁不止。對于這種惡劣的行為,環保部監測司官員曾表示,對監測數據造假“零容忍”,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處理,提高對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震懾力。確實,對于環境數據的真實性,必須加大執fa力度,嚴厲打擊環境監測數據造假行為。
環境監測是環保工作的基礎,數據質量是環境監測的生命線。2018年,在環境監測行業新形勢下,提高監控數據的代表性、準確性、可比性和真實性正成為主潮流,環境監測技術革新也逐漸成為產業發展的重中之重。為此,各地環保執fa必須提高警惕、嚴厲打擊,要堅決頂住地方保護主義的壓力,依法對數據造假企業予以打擊和制裁,真正做到發現一起嚴懲一起,不能讓造假者逍遙法外。






